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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从业行为“十不准”

来源:内部 发布时间:2014-09-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现就教师从业行为提出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五、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者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六、不准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七、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家养。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统一订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公办教师不准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替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招生回扣。

  十、不准在评优评选、评职晋级和学术活动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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