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
采 购 人:银河国际
采购编号: CSSC-HNHZ-20220401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它规定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长沙市周南梅溪湖中学的委托,对 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 发布公告的方式 ,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
2、采购编号:CSSC-HNHZ-20220401
3、定点数量: 5 家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品目名 | 项目简要介绍 | 预算(元) |
C0818/旅游服务 | 1.研学时间: 秋季研学时间:9月中下旬至10月 春季研学时间:3月中下旬至4月 暑假研学时间:7月、8月 寒假研学时间:放寒假开始10天内 2.研学人数:根据学生报名人数确定 3.研学要求: (1)要求设计中国及湖湘历史文化,红色文化,现代工业、科技、农业体验,自然地理及生态文化等主题研学课程,对上述主题研学的目的、内容、方式进行课程体系建构。按照课程要求组织研学线路和相关活动。 (2)时间为1天的研学实践的价格不能超过240元/人。 时间为2天的研学实践的价格不能超过480元/人。 | / |
二、采购项目总预算: / 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银河国际概况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0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
①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银河国际概况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银河国际概况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若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请自行说明。)
③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备注:以上所提的近三个月是指:2022年01月~2022年03月。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若为旅行社的,须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所规定的行业资质;投标人若为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须入围长沙市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认定名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2 年 04 月 29 日起至2022年 05 月 10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 ~ 12:00 ,下午 14:30 ~ 17:00 (北京时间),持以下盖章资料:①单位介绍信、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③个人身份证到 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57-3号威胜大厦B座418)领取磋商文件。 代理机构对前来登记的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实。凡未办理投标登记手续的,其投标恕不接受。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22年 05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57-3号威胜大厦B座418)(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 人:银河国际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1188号 联系电话:张宇 联 系 人:180******6692 |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57-3号威胜大厦B座418 电 话:0731-85581675 联 系 人:张妞 |
磋商保证金、购磋商文件款、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 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8100 0010 6253 0000 01
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支行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 人:银河国际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1188号 联系电话:180******6692 联 系 人:张宇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57-3号威胜大厦B座418 电 话:0731-85581675 联 系 人:张妞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 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银河国际概况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0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①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银河国际概况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银河国际概况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②以上基本资格条件中所指的近三个月是指:2022年01月~2022年 03月。 3、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若为旅行社的,须符合文化和旅游部《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所规定的行业资质;投标人若为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须入围长沙市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认定名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它。 |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其它。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 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可能变动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2 年 04 月 29 日起至 2022 年 05 月 10 日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①单位介绍信、②个人身份证、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 05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1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元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 / 元整(人民币) 2、缴纳时间:2022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如下账户。 账户名: 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8100 0010 6253 0000 01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贰 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 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CSSC-HNHZ-20220401 供应商名称: 在2022年 05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华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57-3号威胜大厦B座418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第二章第31.3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4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 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二章第31.4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指定的媒体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它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各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每家服务费肆仟元整(¥4000.00/家)。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它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附页1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审因素 | 权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部分 (10 ) | 投标报价 | 10 | 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权值 (注: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6%) 备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技术部分 (55) | 执行经验 | 5 | 投标人有承接教育部门大规模中小学生研学实践400人以上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经验的每个计1分,计满5分为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服务方案 | 10 | 营地管理阐述(含食宿安排及安全保障措施),活动行程设计方案,突发事件处理方案,科学性、合理性、完善程度的计10分,每缺一项扣2分,扣满为止。 | |
服务质量评定 | 5 | 投标人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计5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旅行社责任保险 参加国家旅游保险示范项目 | 4 | 投标人提供单次事故赔付限额600万计2分,每提高100万加计1分,加满2分为止。 | |
3 | 投标人提供单人单次事故赔付限额60万计2分,每提高5万加计0.5分,加满1分为止。 | ||
3 | 投标人提供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单人单次25万计2分,每提高5万加计0.5分,加满1分为止。 | ||
研学基地 | 5 | 若投标人为旅行社的,有自行投资的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且投资份额达到35%的计5分;若投标人为劳动与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有自行投资旅行社且投资份额达到35%的计5分;本项共计5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课程体系 | 6 | 投标人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研学实践课程符合学校学生年龄阶段特点,与学校确定的研学主题契合程度高,课程资源开发好,课程有湖南省地方特色,分主题成课程体系,前置课程、研学手册、活动安排等方面的安排计6分,每缺一处扣2分,扣满为止。 | |
研发能力 | 6 | 投标人具有专业的研发负责人、强大的研发团队、权威的研发顾问的计3分,每缺一处扣1分,扣满3分为止。 投标人具备完善的研发立项机制、质量评估机制、升级更新机制的计3分,每缺一处扣1分,扣满3分为止。 | |
媒体宣传 | 3 | 投标人有相关公共媒体对研学实践进行报道和宣传,提供省级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每个计1分,加满3分为止。 | |
制度管理 | 5 | 投标人有全面的研学实践管理制度,工作手册计4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
商务部分 (35)
| 研学导师 | 10 | 投标人有研学实践专门部门(3人以上)计3分,提供公司内部组织银河国际概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投标人有专职研学实践导师(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及导游证)计1分每增加一人计1分计满4分为止。专职研学实践导师为研学总控并且单次出行带500人以上团的计1分,每增加出行一次500人团计1分;计满3分为止。(提供相应人员的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旅游从业人员 | 5 | 投标人专职研学实践导师同时取得导游证的计1分,每增加一人计1分,计满2分为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投标人有专职导游10人以上者计2分,每增加一人加计0.2分,计满3分为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研学安全 | 7 | 投标人与资质齐全的旅游车队签订《旅游团队汽车合同》计5分; 每增加一个固定合作旅游车队并签订协议加计1分,加满2分为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3 | 投标人具有安全培训计划的计1.5分;培训记录真实完整的计1.5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3 | 投标人具有应急培训计划的计1分;培训记录真实完整的计1分;持现场应急救护证每证加计0.5分,加满1分为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4 | 投标人提供安全应急预案健全的计3分;提供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计1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同或活动照片),否则不计分。 | ||
荣誉 | 3 | 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局或旅游局相关表彰的计3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
说明: 1、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 2、投标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它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它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2)与其它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它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它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证书(复印件)。
(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证书(复印件)。
(3)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长沙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所在页(截图)。
(4)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格式)。
(5)监狱企业: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0)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电子版文件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6)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4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技术、商务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
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它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它供应商的其它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它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它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一、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价格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它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签订时间: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签订时间:
|
二、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三、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参照(货物类)专用条款的格式和相关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银河国际学生研学实践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1、研学时间:
秋季研学时间:9月中下旬至10月
春季研学时间:3月中下旬至4月
暑假研学时间:7月、8月
寒假研学时间:放寒假开始10天内
2、 项目开展对象:(活动参与具体人数以自愿报名为准)
初一年级:600人 初二年级:600 人 初三年级:600 人
高一年级:400 人 高二年级:400 人 高三年级:400 人
3、 定点数量: 5 家
三、服务要求
(1)要求设计中国及湖湘历史文化,红色文化,现代工业、科技、农业体验,自然地理及生态文化等主题研学课程,对上述主题研学的目的、内容、方式进行课程体系建构。按照课程要求组织研学线路和相关活动。
(2)时间为1天的研学实践的价格不能超过240元/人。
时间为2天的研学实践的价格不能超过480元/人。
(3)投标人必须按照学校出行计划安排行程,投标行程及安排必须与实际出行的行程及安排一致,不得随意减少或缩短行程。具体线路的具体细节学校将与中标方进一步衔接后确定。
(4)投标人必须确保按照师生1:15的比例配备研学导师。
(5)价格合理并列出明细,价格必须包含研学行程中一切集体活动、并具体说明其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数额。
(6)做好详细、有效的安全应急预案,如行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公司承担。
(7)招标工作结束后启动学生报名,如果没有学生报名参与,或者学生报名人数不足以成团出行,学校不承担违约责任。
(8)投标人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专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9)投标人产权明晰、资产优良,能够承受市场管理风险;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间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五、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项目的课程设置、价格、服务、安全、保险及抗风险能力等进行解释和说明。
2、评标过程中,将由银河国际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3、学校6个年级,春秋研学实践活动共有11次。本次入围的承办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入围合同,后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具体的研学承办单位,排名第一的承办单位抽取3次,其余入围单位各抽取2次。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研学实践无法成行的,取消当次活动,入围单位自行承担风险。寒暑假研学实践活动确定主题后,由学生自行选择本次入围承办单位。(★)
4、中标后中标人需进一步做好研学实践方案,安全预案,如研学实践中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5、中标人需严格履行竞标承诺,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安排,随意减少或缩短行程;
6、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它说明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页8-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页8-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备注:响应文件中凡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它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提供2020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3、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项许可(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其它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链接: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8-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8-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备注:按《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服务类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采购编号 | |||
服务内容 | ||||
报价 | 研学线路 | 报价(元/人) | ||
1天研学活动 | ||||
2天研学活动 | ||||
报价合计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
说明:1、所有报价不得超过相应的报价最高限价,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本项目以“报价合计”作为评审因素中磋商报价评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1提供(开标时自备)。

